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宁波市镇海区澥浦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注册地在澥浦的民营企业、商贸服务企业和行业组织及有关人士自愿结合,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改革开放和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积极参加经济建设,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充分发挥桥梁、助手作用,坚持为政府、企业、社会服务,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镇海区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澥浦镇开源路20号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帮助会员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完善, 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二)协助政府整合全镇民营企业的群体优势,凝聚民营企业,行业组织发展力量。研究和探讨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理论和政策问题,为政府制订有关政策、法规提供咨询和建议。向企业提供市场信息,产业政策,经营策略,科技交流等导向,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
(三)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增进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间的相互了解,协调会员与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为民营企业提供各类经济信息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
(五)帮助会员企业获得健康服务;
(六)帮助会员企业申报科技成果和专利产品;
(七)组织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管理经验交流、商务考察等方面的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界的交流,合作联谊。
(八)宣传和表彰在我镇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会员大会上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要求本会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
(七)申请退出本会.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或退出本会,需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参加本会,需填具申请表,提交依法登记和注册的文件复印件;
(二)会员退出本会,需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退会。
(三)会员退出本会,其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四)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五)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六)企业会员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人员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所属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人组成(人数为奇数),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4名,负责监督商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提名,理事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
(三)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会费缴纳、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受会员大会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 必须符合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会费缴纳标准:企业会长10000元/年,副会长10000元/年,理事5000元/年,普通会员2000/年。
(二)会员企业和有关部门及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三)本会有偿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一)本会的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企业参加的活动;
(三)本会工作机构的日常办公开支;
(四)慈善日赞助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定期将财务情况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